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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朱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77号申请人:刘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王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朱某,女,出生日期、民族不详,职员,现住赤峰市。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王某购买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15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的位于赤峰市××区号车库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某购买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15万元,期限至2020年4月4日;二、将申请人刘某位于赤峰市××区号车库予以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