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福厚与白新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福厚,白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福厚,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孝武,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新,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岗,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塔城市。(系白新的亲属)上诉人孙福厚因与被上诉人白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被上诉人白新没有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单方审核证据作出判决。在二审中,被上诉人白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查明新的事实。由于一审中没有查明侵权行为的实施人,致使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福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唐晓元审 判 员 卫 杨代理审判员 徐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焦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