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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宗方与林圣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宗方,林圣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8584号原告:林宗方,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林圣钧,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林宗方与林圣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林宗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宗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宗方负担。审 判 长  赵 萃人民陪审员  陈林贵人民陪审员  谢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