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宗方与林圣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宗方,林圣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8584号原告:林宗方,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林圣钧,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林宗方与林圣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林宗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宗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宗方负担。审 判 长 赵 萃人民陪审员 陈林贵人民陪审员 谢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