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栗付印与马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付印,马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967号原告:栗付印,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马海军,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栗付印与被告马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付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栗付印负担。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焦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