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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栗付印与马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付印,马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967号原告:栗付印,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马海军,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栗付印与被告马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付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栗付印负担。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焦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