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德化县国土资源局、梁廉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国土资源局,梁廉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6行审2号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6003857085C。法定代表人陈荣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自艺,该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廉捷,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国土资[2016]罚字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郑开明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