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大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大接,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住三明市三元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大接被控危险驾驶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大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林大接饮酒后,驾驶闽G×××××号两轮摩托车从其居住的三明市三元区长兴路平房出发,沿江滨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江滨路老家人足浴店门前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路边的闽G×××××号轿车,造成本人受伤及两车车损的结果。林大接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大接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2.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林大接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大接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共同饮酒的证人林某的证言,福��中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闽中博[2017]毒检字第5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临床生化检验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证明,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大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大接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林大接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林大接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大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方瑜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