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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与严明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严明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1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7101370XG。主要负责人:徐立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女,该支行员工。被告:严明军,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严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3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