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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班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班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刑初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班林,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班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班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0日13时15分左右,被告人马班林醉酒后驾驶苏K×××××号二轮摩托车,在本市子胥路与胥浦河路交叉路口西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马班林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被告人马班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班林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等人证言、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情况照片、机动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班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马班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班林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班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吕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