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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左晓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晓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888号原告:左晓锰,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忻州府区建设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13627831J。负责人:王抗区,经理。原告左晓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左晓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晓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晓锰负担。审 判 员  何立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