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4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谢智敏、谢菊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谢智敏,谢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曹金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智敏,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谢菊花,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智敏、谢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智敏、谢菊花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