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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738号原告:邹某。被告:刘某。原告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邹某超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长  李纪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