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738号原告:邹某。被告:刘某。原告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邹某超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长 李纪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