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农学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学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学权,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田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学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学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20时50分,被告人农学权醉酒后驾驶桂A×××××号小型轿车至田东县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农学权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7.16mg/100ml。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学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农学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20时50分,被告人农学权醉酒后驾驶桂A×××××号小型轿车至田东县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农学权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7.16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2、现场查获照片、提取血液样品照片;3、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酒精含量现场吹气检测单;5、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户籍证明;7、被告人农学权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学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7.1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学权庭上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农学权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学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 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容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