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进喜申请执行郭强、郭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进喜,郭强,郭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朱进喜,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强,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三喜,男,汉族,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朱进喜与被执行人郭强、郭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三喜、史翠有征地补偿款。该笔欠款属郭三喜和史翠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郭三喜及其配偶史翠在(2016)内0602执3865号案件中的案件款24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