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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传景、林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景,林水英,林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吴传景,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林水英,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林福全,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吴传景与林水英、林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证据,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易星审 判 员 :王成峰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 曾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