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372张兆雪与无锡泽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雪,无锡泽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372号原告:张兆雪,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泽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工业园丁香东路20号G座。法定代表人:林建荣。原告张兆雪与被告无锡泽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兆雪诉讼请求:1.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资9300元;2.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赔偿金5000元。被告泽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本案相关情况本院确认事实如下:一、工作:2016年9月入职,电焊工。二、结欠工资的期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张兆雪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1月。四、仲裁请求:支付工资。五、仲裁结果:不予受理。六、结欠劳动报酬直接证据:泽岑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张兆雪出具了结欠张兆雪9300元的欠条。七、原告自认:泽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支付了4333元。八、张兆雪被无锡汇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公司)派遣至泽岑公司工作,但因泽岑公司一直未支付外包合作费用,汇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泽岑公司支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泽岑公司结欠张兆雪工资,有泽岑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荣出具的欠条和张兆雪陈述予以印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张兆雪陈述泽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支付了4333元,确认泽岑公司现住尚结欠张兆雪工资4967元。泽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关于张兆雪诉请的要求泽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5000元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泽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张兆雪支付工资4967元。二、驳回张兆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无锡泽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燕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