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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邢春生与被申请人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5号申请保全人邢春生,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天衢三居13-1-301号。被申请人: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印国,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印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邢春生与被申请人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836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邢春生名下坐落于德城区天衢西路三居13号楼1-1-3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鲁德字第S021**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