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8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佑嘉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佑嘉广告有限公司,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初8009号原告:杭州佑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单缨。委托代理人:夏家品、王张微,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孔振男。原告杭州佑嘉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嘉广告)为与被告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健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佑嘉广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现代健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佑嘉广告起诉称:2014年8月27日,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与被告签订《2014“舞动中国-排舞联赛”总决赛赞助合同》一份(赛事执行单位为原告)。合同约定,被告赞助80万元人民币、3万件活动服装、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签约后,原告执行《赞助合同》并推广了被告以及“现代九草”品牌。不过,被告却未如约支付赞助费用,甚至还让原告垫付了3万件活动服装的制作费用69.5万元。2015年4月18日,全国排舞推广中心将《赞助合同》所涉全部债权2326608元转让给赛事执行单位即原告。受让债权后,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仲裁。8月6日,原告(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与被告庭外和解并达成《调解备忘录》,被告承诺支付服装费69.5万元,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35万元,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34.5万元,然被告再次言而无信,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被告一再违约、拒不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服装费69.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5年8月15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佑嘉广告明确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佑嘉广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4“舞动中国-排舞联赛”总决赛赞助合同》1份,欲证明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授权代表人单缨在2014年8月27日与被告签订赞助合同。2.《调解备忘录》1份,欲证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需于2015年8月15日以及2015年9月15日向原告共计支付69.5万元人民币。被告现代健康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现代健康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佑嘉广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故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现代健康与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签订《2014“舞动中国-排舞联赛”总决赛赞助合同》,约定现代健康赞助给2014“舞动中国-排舞联赛”总决赛人民币80万元、3万件吉尼斯世界纪录挑战T恤、价值100万元的“现代九草”铁皮石斛保健礼品等。2015年8月6日,现代健康与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佑嘉广告)签订《调解备忘录》,达成调解备忘如下:1、现代健康支付给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佑嘉广告)服装费共计69.5万元,其中于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35万元,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34.5万元;2、原协议的赞助费80万元现代健康不再支付给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佑嘉广告);3、现代健康不再承担原协议的提供价值100万元的产品;4、原协议的现代健康需履行的义务与责任到此为止;5、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佑嘉广告)今后的相关活动,现代健康给以产品支持。因现代健康未按约支付服装费,遂成讼。另查明,2013年6月3日,杭州市体育局与佑嘉广告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杭州市体育局委托佑嘉广告负责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的组建及日常运营,开展年度“舞动中国”全国排舞联赛及总决赛,等等。2014年11月7日,杭州市体育局与佑嘉广告签订《2014“共创排舞吉尼斯世界纪录”挑战活动合作协议书》,约定佑嘉广告承担除活动政府引导经费外的活动资金不足部分,经杭州市体育局许可开展活动的市场开发工作,为活动筹集运作经费,等等。本院认为,《2014“舞动中国-排舞联赛”总决赛赞助合同》、《调解备忘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履行。原告佑嘉广告受杭州市体育局委托组建全国排舞运动推广中心,并负责日常运营。佑嘉广告要求现代健康按照《调解备忘录》约定支付服装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佑嘉广告要求现代健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自2015年9月16日起支付服装款69.5万元的逾期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现代健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佑嘉广告有限公司人民币695000元;二、被告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杭州佑嘉广告有限公司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佑嘉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0元,由被告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陈毓华人民陪审员 潘保兴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斯 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