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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庄静与王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静,王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75号原告庄静,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王书文,女,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新蔡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庄静诉被告王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庄静负担。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蔡清霞人民陪审员  郭国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超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