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周金枝、王跃武与朱上玉、俞秀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枝,王跃武,朱上玉,俞秀林,周金枝,王跃武,朱上玉,俞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907号之一原告:周金枝,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王跃武,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朱上玉,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俞秀林,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周金枝、王跃武与被告朱上玉、俞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朱上玉、俞秀林的财产在16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周金枝、王跃武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金枝、王跃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朱上玉、俞秀林的财产在16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款项下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