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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舒元华、方长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元华,方长华,舒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舒元华,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方长华,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舒荣军,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舒元华、方长华与舒荣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舒荣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若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荣军的银行存款1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