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白海雄与高海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雄,高海军,李春艳,苏文小,武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281号原告:白海雄,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住神木县神木镇东大街南十字巷**号。被告:高海军,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大兴医院附近。被告:李春艳(系被告高海军之妻),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大兴医院附近。被告:苏文小,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北亚华大酒店上段农家饭店。被告:武艳女(系被告苏文小之妻),女,1975年6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北亚华大酒店上段农家饭店。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白海雄与被告高海军、李春艳、苏文小、武艳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