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重庆迈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覃世明,重庆铁安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迈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铁安物资有限公司,覃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129号申请人重庆迈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龙寿路924号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93494Y。法定代表人曾晓露,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铁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68号1幢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0348360W。法定代表人李昌芬,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覃世明,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迈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人重庆铁安物资有限公司、覃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37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铁安物资有限公司、覃世明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迈邦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