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7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园园,赵齐齐,赵猛,赵大菊,刘贺,谢秀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734号申请人: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342692880.法定代表人王聚滨,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园园,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赵齐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赵猛,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赵大菊,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刘贺,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谢秀秀,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人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园园、赵齐齐、赵猛、赵大菊、刘贺、谢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园园、赵齐齐、赵猛、赵大菊、刘贺、谢秀秀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或查封相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园园、赵齐齐、赵猛、赵大菊、刘贺、谢秀秀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伟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