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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227号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沙日塔拉东街。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XX东,男,1949年12月4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告马建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起诉的被告错误,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子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车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