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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努肯·孜亚合买提与塔里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努肯·孜亚合买提,塔力木·加米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努肯·孜亚合买提。被执行人:塔力木·加米哈。原告努肯·孜亚合买提诉被告塔里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呼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9.8亩地,未执行9.8亩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每亩地350元10年的承包费3500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呼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李孟坤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包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