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607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某某月某某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就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经常酒后无故殴打原告,原告自2015年3月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入下协议:一、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原告贾某某当庭返还被告杨某某8000元。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惠芳人民陪审员 郭亚荣人民陪审员 鲍 凤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牛 健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