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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玲与黄必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玲,黄必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朱玲,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黄必应,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朱玲与被执行人黄必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必应未履行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20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必应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层华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