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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书本与贺铁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书本,贺铁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27号申请人:吴书本,男,汉族,1943年3月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强县。委托代理人:吴双良,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强县。被申请人:贺铁乱,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书本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贺铁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保全完毕,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祁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