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邓晓华与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共赢金欣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17民终510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晓华,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共赢金欣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晓华,住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喜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龙,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共赢金欣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于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晓华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驳回起诉的(2016)粤0106民初3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邓晓华上诉认为,上诉人开户过程是被上诉人广东共赢金欣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代为完成的,上诉人并未签署过书面协议或者电子版协议。而若存在电子签署的情况,则被上诉人应提供电子数据原件进行质证,同时证明提供的信息版本为上诉人开户版本,且不予篡改。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入市交易协议书》第二十三条约定“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客户与交易中心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以及《客户协议书》亦约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交易中心或第三方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驳回起诉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诉称其未签署上述协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