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建与杨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杨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65号原告:陈建,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伟,河北南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乾,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北京涧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与被告杨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和截止至2016年10月20日收益利息22.5万元,并自2016年10月21日起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原告陈建与北京同创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万利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及《附加合同》,约定原告出借3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为15%。同日,被告杨乾出具书面保证,约定为同创万利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出借款项,但由于借款人资金严重恶化,已构成逾期违约,被告杨乾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对杨乾的《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载明:“我局正在办理的北京同创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杨乾……”,即同创万利公司向原告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本案原告所诉保证人杨乾同为犯罪嫌疑人。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彦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