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方希望、郭淑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希望,郭淑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48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希望,男,1967年5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武穴市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淑娟,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某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希望、郭淑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希望、郭淑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9日期间,被告人方希望伙同被告人郭淑娟在四望镇郭淑娟毛线店内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人方希望、郭淑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9日期间,被告人方希望先后将六台单人座投币电子赌博机(俗称雀机)、一台六人座和一台单人座电子赌博机(俗称打鱼机)投放在被告人郭淑娟位于四望镇铁石街的毛线店内供他人赌博使用。期间,郭淑娟自己购买了一台六人座电子赌博机放在店内供他人赌博用。二人约定,由郭淑娟照看经营,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兑换钱分,所获利润平分。2015年2月9日公安民警在巡查时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上述电子赌博机和三名参赌人员,并抓获郭淑娟,同年4月8日方希望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希望、郭淑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李某,4、吕某、吴某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方希望、郭淑娟户籍资料;被告人方希望、郭淑娟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希望、郭淑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经武穴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希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淑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