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恢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广明、陈连珍与被执行人朱立新、南京合奥达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870号本院在执行曹广明、陈连珍与朱立新、南京合奥达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后,作为被执行人朱立新、南京合奥达物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2011)江宁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朱立新、南京合奥达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