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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加慧与被告高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慧,高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5号原告:马加慧。被告: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加慧与被告高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加慧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加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加慧撤回对被告高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马加慧。(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