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加慧与被告高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慧,高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5号原告:马加慧。被告: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加慧与被告高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加慧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加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加慧撤回对被告高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马加慧。(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