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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陈昕与沈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昕,沈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457号原告:陈昕,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沈佳龙,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昕与被告沈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昕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昕撤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