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陈昕与沈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昕,沈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457号原告:陈昕,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沈佳龙,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昕与被告沈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昕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昕撤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