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与姜清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姜清森,王菲菲,济南腾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存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德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清森,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菲菲,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审被告:济南腾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法定代表人:李传奇,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汤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哲,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商河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清森、王菲菲、原审被告济南腾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