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舒展与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展,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舒展。被执行人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勇。舒展与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690元,执行费135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8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