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蒋亮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亮,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市万全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蒋亮伙同他人在昆明市盘龙区新迎路金地山水B栋301室开设赌场,负责赌���的日常管理。2015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蒋亮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5名,起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电子游戏设备2组20台。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蒋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亮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亮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蒋亮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先前羁押的七天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尤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