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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治全与黄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全,黄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553号原告杨治全,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黄爱国,男,43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现住河南省卢氏县。原告杨治全诉被告黄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治全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杨治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治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卢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茂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