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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万山与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四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山,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四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878号原告:王万山。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四组。负责人:杨利芹,组长。原告王万山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四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万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万山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