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万山与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四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山,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四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878号原告:王万山。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四组。负责人:杨利芹,组长。原告王万山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四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万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万山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