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霍雨钦与孟群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雨钦,孟群群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386号原告:霍雨钦,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孟群群(别名孟群),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金乡县,现住金乡县。原告霍雨钦与被告孟群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雨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群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雨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安装辅材人工费共计110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1日,被告从我处购买了美的3P吸顶空调一台,价值6800元,另有安装辅材22米铜管及安装费用2640元。2014年8月8日,被告又从我处购买挂式空调一台,价值1580元,被告欠我空调款及安装辅材人工费共计1102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原告霍雨钦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空调款及安装辅材费等共计9440元的事实。2.被告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580元空调款的事实。被告孟群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其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美的3P吸顶空调一台,价值6800元,另有安装辅材22米铜管及安装费2640元,被告孟群群以“孟群”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款9440元的欠条。2014年8月8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挂式空调一台,价值1580元,被告孟群群以“孟群”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款1580元的欠条。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空调款及安装辅材人工费共计11020元。本院认为,被告孟群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霍雨钦为被告孟群群提供空调并进行安装,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空调款及安装辅材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群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霍雨钦货款及安装费用11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孟群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尊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庞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