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052号原告:淮南市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十涧湖北路辛东村468号。法定代表人:黄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址。原告淮南市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南市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淮南市聚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志保代理审判员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