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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俊芳与王彩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芳,王彩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673号原告:马俊芳,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彩萍,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马俊芳与被告王彩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俊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马俊芳负担。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