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俊芳与王彩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芳,王彩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673号原告:马俊芳,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彩萍,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马俊芳与被告王彩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俊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马俊芳负担。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