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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西藏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藏2523行初1号原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西藏阿里狮泉河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旦增洛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藏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法定代表人:才旺卓玛,系该局局长。被告: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拉萨市。负责人:谢海源,系厅长。本院在审理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诉讼费50.00元(伍拾元),经撤诉减半收取25元(贰拾伍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达瓦桑姆审 判 员 白 玉 兰人民陪审员 国  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次仁卓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