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世昌与被执行人杜晓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昌,杜晓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高世昌,男,满族,1950年06月13日出生,退休工人,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杜晓光,男,朝鲜族,1983年02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苏健,行长。申请执行人高世昌与被执行人杜晓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内0502民初49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林晓光名下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2.47平方米、座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办事处玉良小区**室的房产,现因房产过户,需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杜晓光名下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办事处玉良小区**室、建筑面积为82.4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10802110**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