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青海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荣,青海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57号原告:杨海荣,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职工,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惠民,男,回族,1978年5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君,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荣与被告青海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荣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荣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2.76元,已减半收取311.38元,由原告杨海荣负担。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