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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天祥与常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祥,常保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661号原告张天祥,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常保顺,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利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祥与被告常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祥负担。审判员  李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