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天祥与常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祥,常保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661号原告张天祥,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常保顺,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利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祥与被告常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祥负担。审判员 李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