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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涂诗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诗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73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6032892G,负责人:韩小平,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涂诗颖,女,汉族,1993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涂诗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了(2016)赣0103财保6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涂诗颖所有的位于东湖区洪都北大道255号1栋4单元601室的房产。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认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涂诗颖名下所有的位于东湖区洪都北大道255号1栋4单元601室的房屋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世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