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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车达顺与宗成立、谭杨、颜丙会、张欣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05号申请保全人:车达顺,女,1964年10月30日生,朝鲜族,现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宗成立,男,1958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谭杨,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颜丙会,男,1990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和龙市。被申请保全人:张欣,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车达顺与被申请保全人宗成立、谭杨、颜丙会、张欣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车达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宗成立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6万元;冻结谭杨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0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车达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宗成立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6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谭杨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6万元。三、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金明珍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费112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