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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唐力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441号原告:唐力,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驾驶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后勤工程学院,组织机构代码77489154-8。法定代表人:方振东,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校长。原告唐力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唐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