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冯正莉申请执行周素蓉、白登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莉,周素蓉,白登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4执5号申请执行人冯正莉,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6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周素蓉,女,羌族,生于1977年8月11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白登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6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冯正莉申请执行周素蓉、白登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正莉于2017年1月11日书面申请销案。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3224执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