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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冯正莉申请执行周素蓉、白登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莉,周素蓉,白登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4执5号申请执行人冯正莉,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6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周素蓉,女,羌族,生于1977年8月11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白登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6日,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冯正莉申请执行周素蓉、白登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正莉于2017年1月11日书面申请销案。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3224执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来源: